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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雪峰:村庄政治社会现象排序研究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0-31

村庄政治社会现象排序研究*

一、引论

对村庄的经验研究,绕不开村庄政治社会现象。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即在村庄层面表现出来的政治社会秩序状况,或指在村庄层面的各种可以观察到的经验现象。村庄政治社会现象研究的前提是清理什么现象可以称为村庄政治社会现象,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内部的结构,以及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之间的规律性关系。将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当作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对于理解中国农村的非均衡特性,尤其对于理解中国农村政策为何在不同类型农村实践后果不同,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在本文中,笔者仅仅希望对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作一罗列并简单排序。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十分复杂,完整罗列出来几乎没有可能,而任何一种现象排序,都是以牺牲其他一些重要现象为必然前提的。换句话说,在本文中,笔者仅仅以个人以为重要的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为基础,来对各种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作不完全排序,并试图通过这种排序来阐发村庄政治社会现象研究的价值。

二、村庄政治社会现象的结构

将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定义为在村庄层面表现出来的政治社会秩序状况,这是过于粗糙的定义。我们还必须知道村庄政治社会现象的构成与结构。最近一百多年来,中国在西方列强入侵的压力下面,开始了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建设的历程,以国家权力不断向下渗透为特征的民族国家建设,在最近一百多年时间,极其彻底地改变了中国农村的面貌,因此改变了村庄层面的政治社会秩序状况。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农村土地改革,合作化和人民公社运动,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强力渗透,中国农村被强大的外部力量重新塑造成为今日的状况。

简单地说,今日中国农村村庄政治社会现象,远非村庄自生自发秩序的状况,而是大多由强有力的国家权力或市场经济等外部力量塑造而成,即使中国农民数千年来形成最深沉的人生价值与个人行为方式,也受一百多年来现代化建设或现代性因素的影响。村庄层面没有纯粹自生自发的政治社会现象。

不过,自上而下、自外内内的国家法律、制度和政策,从来也不可能单方面决定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也不能代替村庄本身的变迁逻辑。村庄有其自身的秩序基因,也就有其自身的变迁逻辑。自上而下的政策有时候不是改变了村庄自身的秩序逻辑,而是利用了村庄自身的秩序逻辑,虽然在强有力的持续的现代性的渗透下面,村庄自身的秩序逻辑终究要让位于现代性的逻辑。此外,有两个更为重要的原因使我们必须重视村庄自身的秩序逻辑:一是中国目前是有九亿农民的大国。这九亿农民的绝大多数都依托于村庄来完成生产、生活和娱乐三位一体的活动。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家没有能力包办代替农民自身的事务,因此,国家有时不得不借重于村庄自身的秩序逻辑,来解决村庄的秩序问题;二是中国农村地域庞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同样的中央政策在不同区域农村有着完全不同的实践后果,不能理解村庄自身的秩序逻辑,就无法理解中央政策的实践机制,也不能理解村庄政治社会现象生成的原因。

这样,我们就试图从自上而下自外而内的中央政策、法律和制度(以下统称政策)进入村庄。同村庄自身秩序逻辑即村庄内生因素相接触、碰撞、调适以至最终融合生长出村庄政治社会现象的机制中,展开对村庄政治社会现象的研究。制成村庄政治社会现象的原因。当然比以上简单图解更为复杂,比如市场经济,现代传媒中蕴涵的现代性理念等等,都在制成村庄政治社会现象方面具有基础性的意义,但是,因为我们希望以对村庄政治社会现象的研究来建构农村政策研究的理论基础,即我们试图从农村政策实践后果来反过来研究农村政策,并改进农村政策研究的方法,所以,我们将对于塑成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具有同样重要意义的其它外生因素暂时置于一边[1]。

从以上讨论中,我们可以判定,制成大多数村庄政治社会现象的机制或主要要素,一是自上而下的农村政策,二是村庄自身的秩序逻辑,或者就是村庄的内生秩序要素。我们甚至可以从任何一种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中寻找及还原出以上两个方面的要素来。问题只是,在不同类型村庄,不同的时间段,不同的具体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中的制成过程中,政策因素和村庄内生因素所起作用各不相同。从村庄类型来看,在某些类型的村庄中,国家政策的力量被强有力地抑制住了,村庄似乎生活在远离国家政策的环境中,其中的表现之一是国家政策运动大多被村庄内生因素所化解或利用,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乃至焦点访谈,一点不能引起村民的观看兴趣,例如吴重庆所说福建东南沿海农村的情况。而另外一些类型的村庄中,国家政策力量极大地决定着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即使农民上访,也是依中央农村政策为基础,所谓“依法上访”,这类村庄的农民,十分关心中央政策,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简直就是专门是为他们而设而播,他们也一定愿意为一个外来的访问者讲述焦点访谈与自己村庄的关系。比如我所调查的湖北、河南的情况;从内生因素与外生因素所起作用来看,某些农村政策在制成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中所起作用很大,某些村庄内生因素在制成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中所占份额较多;从不同时间段来看,往往在短期内是村庄内生因素更多地决定着村庄政治社会面貌,但从长远看,持续深入的现代性因素或从表面或从内部最终彻底地改变和决定了村庄政治社会现象。

由此,我们可以分别从三种角度来讨论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并为之排序。一种角度是从村庄内生因素所起作用的大小,这种排序有时正是农村政策因素所起作用的反面,不过,这种排序毕竟与政策因素排序是不同的两回事,因为我们可以通过一种讨论策略,来消除政策因素在制成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中所起作用,而专注于村庄内生因素的方面,比如,我们可以讨论为什么同样的农村政策在不同农村会有不同的实践后果?不仅在短期内存在这种实践后果的不同,而且从中长期来看,同样的农村政策在不同类型农村也有不同的实践后果。再如,我们可以讨论同一类型村庄中,那一类政治社会现象更容易受政策的影响和决定,那一类政治社会现象则有较大的自主性,从而规避农村政策的影响。从这个角度,我们似可以从文化、社会和经济三个层面来展开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其中的文化层面,主要指各种精神性的、文化性的活动,也就是侧重从表达性方面来予展开的那些活动,包括宗教活动,价值观,面子竞争,亲情观与亲情行为,下意识的习以为常的各种行为,等等。社会层面主要指除经济活动以外的各种功能性行为,如派性斗争,集体行动等等。经济层面则指纯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的经济人活动,这种活动不考虑长期及其他方面收益,而仅考虑当下的收益。这个角度将在下一节详细展开。

第二种角度是从农村政策所起作用大小来讨论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与前一个角度相似,政策角度可以讨论为什么同样的农村政策会在不同农村产生不同的实践后果,及某一些政策较其他政策更容易短期产生实践后果,而另一些政策却会在农村产生长远后果。举例来说,农民负担政策虽然在不同类型农村实践的后果相当不同,但总的来讲,农民负担政策作为国家税收政策的一部分,在全国农村都可以短期收到效果(不同地区的效果当然有所不同)。丧葬政策在短期内也许不会对村庄政治社会现象的改变产生很大影响,但从长期来看,当缺乏抽象信仰的中国农民,因为火葬政策,而使祖坟不再,就可能破坏农民实体性的鬼神信仰及鬼神敬畏,从而对农村的长远发展战略造成严重影响。我们将在第四节专门从农村政策方面讨论村庄政治社会现象的排序。

第三种角度是依据讨论的需要,建构若干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之间的排序关系,尤其是其中的逻辑关系,并以此来或抽象掉政策因素,或抽象掉区域差别,从而展开讨论村庄类型或具体政策。举例来说,我们可以在同样的压力型体制的框架下,讨论为什么不同类型农村会对自上而下的达标升级要求有不同的反应,并以此建构起一个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域出来。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展开讨论的是农民上访、农民负担、村级债务、乡镇债务,农村宗族活动状况等政治社会现象域的关系[2]。这种建构农村政治社会现象域的讨论策略,就为具体研究某一农村政策的理论基础,打开了方便之门。由无数个具体的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域构成无数个具体的农村政策基础研究部门,这些部门最终汇成中国农村政策基础研究这一领域。

除以上三种角度对村庄政治社会现象的排序以外,还有一种排序方法,即对不同村庄政治社会现象进行分层面的排序。简单地说,虽然我们都是从现象这一层面来观察村庄,但不同现象揭示出来的村庄内涵是不同的,不同现象揭示出一个有规律和有层次排列的村庄整体,其中一些现象是村庄其他现象的原因的表现,一些现象只是村庄某些现象背后特质的结果。举个例子,一般来说,在同样的农民负担政策下面,农民组织能力强,则农民负担相对就轻。农民组织能力本身不是现象,但我们可以通过农民上访的频次或农村宗族活动的状况这样一些村庄政治社会现象来予测定,这样,就可以在农民负担与农村宗族活动状况之间建立起逻辑关系。

如何从总体上对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分层,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也许,从文化、社会、经济三个层面来将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予以分层是个好主意,这样就又回到了第一种角度的讨论。不过,这种角度的独立意义在于,它不是从排序而是从因果角度来讨论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之间的逻辑关系,这种讨论不强调要容纳多少数量的村庄政治社会现象,而强调要从不同层面建立各种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之间的规律性关系,尤其是因果性关系,从而为农村政策理论基础的研究提供实证的前提。同时,若干组不同的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因果序列本身,可以为进一步的农村研究提供整合的基础。

三、村庄政治社会现象的内生排序

如前所述,我们将侧重研究由自上而下政策在村庄实践所产生的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以及对理解这些政治社会现象有价值的其他一些村庄现象。根据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与村庄内生因素联系的强度,我们可以将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作一内生排序。

受环境影响最小,自主性最强,从而在内因素排序中排在最靠里层的,应该是文化层面的现象,具体如地方信仰、民间文艺与组织、庆典仪式及面子竞争等。新经济社会学的嵌入理论认为,经济活动是嵌入在社会关系及社会结构中的[3]。同样,我们也可以认为,村庄层面的政治活动,经济活动以及社会活动,背后往往有文化层面的含义,并受到文化层面因素的极大影响。虽然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文化归根结底是受经济基础决定的意识形态,但从较短的时期来看,一种已经成型的文化会极大地影响经济基础的运作。村庄层面的文化现象背后是已经成为村民心理定式和下意识习惯的行为方式,也是构成村民对何种事情值得去做,何种行为值得支持的价值评判基础。因为文化层面的活动将村民人生价值,喜怒哀乐,心理体验(尤其是宗教式的神秘的关于人生的体验)综合在一起,而成为决定村庄类型的最为深层的基因。中国虽然同为儒家文明或中华文明的一分子,但中华文明多元一体的格局,尤其是中国农村历史形成的非均衡发展的格局[4]。使得不同地区农村的文化基调有着相当巨大的差异,即使经历人民公社和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影响,中国农村在文化上仍然远非均质的状况,而是差异巨大。只有仔细理解中国农村在文化层面的这种差异,才能较为精细地理解中国农村非均衡的状况,也才能较为精细地理解中央农村政策(法律及制度)在不同区域农村实践后果不同的原因。

如何确定村庄中文化层面的现象,的确是一件需要费些周折的事情,尤其是要量化比较不同区域村庄文化层面现象的异同并进行排序时,更是需要对何为文化展面的现象进行斟酌。一般来说,地方信仰是文化现象,不应有什么疑问,然而,如何测量不同类型村庄的地方信仰?假定我们以信仰强度来予测量,则必然要涉及信仰什么及这种不同信仰之间的可比性问题。如果我们以量化标准,比如以供奉神的牌位来予测量,则可能有些地方在供奉神牌时有着明确的乞求保佑并相信神可以保佑自家的意思,而有些地方仅仅是抱着好玩的心理,放一尊菩萨在家里,万一菩萨可以显灵呢,反正不需要花太多钱也并不很麻烦,就可以将菩萨供起来。至于节庆典礼,更是在诸多农村,徒留典礼的形式,而消失了形式背后的神秘体验,节庆典礼在心理上对村民的冲击没有了,节庆典礼成为过场,甚至一些本来是表达性的庆典,被村民理解成为功能性的回收礼金的活动,以至有些地方的农村,人情成为农民不堪重负,人人咒骂,却又人人无法逃避的俗不可耐的“债”。当然,以上所述并非说明文化层面的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不可测量,而是说,在测量和比较文化层面的现象时,一定要有仔细的比较研究,要注意选择那些可以将村庄最深层结构表现出来的现象量。

之所以测量文化现象会如此困难,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文化的可变性,尤其是最近一百多年时间,中华文化受到强有力现代性因素的冲击,市场因素浸入的深度不同,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不同及由此产生的不同地区农村接受现代性冲击的方式不同,使得中国不同地区农村在文化层面产生了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对农村的社会政治乃至经济活动,产生了巨大的反作用或起了基础性作用。我们需要对村庄文化层面现象与其他层面现象之间的关系进行仔细研究。

文化在展开的过程中,就不再仅仅是村民个人的心理体验,和下意识的行为定式,或布迪厄讲的“惯习”,而会具有政治社会后果,这样,文化层面的现象将对村庄其他层面的现象起到相当基础性的作用。

具体来说,排在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中层的,是受到排在里层的文化层面重大影响的社会层面的村庄社会现象。比如说,村庄的各种节庆典礼,事实上是在不同范围不断地重复着区分“你们”与“我们”的活动,比如,在宗族意识较强的村庄,村庄权力结构一定要反映出其宗族结构,否则村庄权力结构就不容易形成均衡的稳定状态,无论是村委会选举或人民公社体制下面,都是如此。我们将这种在宗族意识较强村庄,村庄权力结构要反映村庄宗族结构的现象,叫做“村庄权力结构的模化”[5]。

仍然以宗族意识为例,宗族意识强的村庄,村民集体行动能力一般都会较强;村庄公共物品的供给一般不成问题;村庄纠纷的调解一般勿需村组干部介入,民间自动就可以调解好;村庄弱势群体(尤其是本族内)会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老年人比较受人尊敬,人情往来会较为频繁,消费方式较为注重形式,救济性援助较多,无息借贷较为普通,村庄社会治安较好等等。

而正如文化层面为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中层的社会层面提供了基调一样,村庄社会层面及文化层面的状况为经济层面的现象提供了基调。村庄经济活动既是嵌入在整个国民经济及市场经济之中,也是嵌入在村庄文化社会层面之中,尤其是那些与村庄关系密切的经济活动。举例来说,村庄内的借贷、土地调整或转包,村办企业的发展,村庄内部的雇佣制度,农民负担的状况与分摊办法,村级债务状况,村民的消费方式,投资结构,拥有耐用消费品的结构,甚至于休闲方式、生产互助方式等等,都严重受制于村庄文化层面及社会层面政治社会现象所表达出来的村庄特质的决定性影响,因为篇幅限制,不在此一一展开。

当然,村庄经济层面的现象,也在影响并决定着村庄的特质,并反过来会对村庄文化层面及社会层面的现象产生反作用,在有些情况下,这种反作用甚至是一种决定性的作用。尤其在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严重非均衡的情况下,村庄所处经济区域及村庄本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如村办企业,村庄土地价格,离城市远近等)的巨大不同,使村庄经济层面的现象不仅选择性地反作用于(改造)旧有的社会和文化现象,而且会制造出全新的社会和文化现象,从而最终决定了村庄社会和文化层面的现象。不过,如果我们侧重从局部和平面两个角度观察,则我们仍然可以根据村庄内生因素在制成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中所起作用强弱,来对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作以下由内向外的排序:

 

文化层面,社会层面(含政治层面),经济层面

 

以上排序的意义在于,我们不仅可以通过排序,来建立任何一种类型村庄各种政治社会现象的规律性关系,而且可以通过以上排序所建立的规律性关系,来建构及比较村庄的不同类型。此外,以上排序为我们理解村庄提供了一种大势(大的方位),在这种大势下面,我们可以选择任何一个专题领域,来建立特定的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域,从而形成特定的农村政策研究之理论基础研究领域。

四、村庄政治社会现象的政策排序

依据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中政策因素所起作用的大小,我们可以对村庄政治社会现象进行排序,这种排序可以称为村庄政治社会现象的政策排序。

如何对村庄政治社会现象进行政策排序,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首先,我们希望依据在制成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中政策因素所起作用的大小,来对村庄政治社会现象排序,我们是要排村庄政治社会现象的序,而非排政策强度的序,这样的排序,就容易回到内生排序之中,使得政策排序的意义大为降低。其次,政策本身的涵义也颇为复杂,当我们在进行村庄政治社会现象的内生排序时,希望以村庄秩序自主性的程度来予排序,这样就将政策等所有外生因素在制成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中所起作用,看作了因生因素所起作用的反面。但外生因素,不仅包括我们研究中的农村政策(包含法律和制度),而且包括外生的其他环境因素,尤其是现代传媒和市场经济等,市场经济和现代传媒等因素,已经超过了我们进行农村政策基础研究的范围。再次,即使是农村政策的涵义也很复杂,不仅有国家长期坚持实施的基本国策,而且有层次不同政府制定的各种地方政策乃至土政策,不仅包括我们一般理解的狭义农村政策,而且包括那些已经上升到法律和制度层面的广义的农村政策。

不过,如果我们不追求完整而只是希望提供一个有启发性的排序尝试,则我们可以按以下不成熟的方案作些尝试。

第一种尝试是根据国家农村政策(包括与农村有关的各种政策、法律和制度,它处同此)的重要性来对应村庄政治社会现象的排序,这种排序的表面形式即农村政策本身的排列。一般来说,作为基本国策的农村政策在制成村庄政治社会现象方面所起作用较大,因此,作为基本国策的农村政策制成的村庄政治社会现象排在政策里层,就当前相当于基本国策的农村政策来说,计划生育政策和农村土地制度,应该算是具有基本国策性质,相应地,当前村庄计划生育与村庄土地使用经营状况就有较为靠近基本国策的排序。除此以外,与村庄政治社会现象有关的农村法律,因为可以凭借法律救济条款来影响法律实施,并迫使法律的进村入户,这些法律也应具有与基本国策相应的地位。

除基本国策以外,中央农村政策中还有两类性质不同的政策,一是中长期的农村政策,一是短期临时性的政策。中长期政策如强化农村社会治安,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等政策,短期政策如发展村办企业,消灭空壳村的政策及化解村级债务,调整产业结构等等,具有临时性和一事一议性质的农村政策。

用国家政策实施时间长短来排序其制成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往往难以在这种排序中反映出政策因素在制成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其原因是,可能短期政策因为实施时间短,实施力度大,反而在村庄制成了巨大的成果。如1990年代中后期,全国强制性的农村“普九”达标,造成了农村普遍的教育负债,其消极后果现在仍需大多数村庄来消化。相反,如保持水土这样的长期政策,反而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在制成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中所起作用并不明显。更重要的是,国家实施政策的力度与地方政府实施政策的力度可能会有不同,而在制成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中,真正起主导作用的是到达村庄的政策实践,这种政策实践与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紧密相关,基层政府选择他们认为容易实施或者实施起来对基层政府更为有利的政策及具体执行政策的措施,来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基层政府选择政策既受到政策实施受体(此处即村庄),又受到政策本身的影响。在有些地方,因为村民的反对并不强烈,某些政策便被原本地实施下去了,而在另一些地方,因为村民的强烈反对,而使一些政策表面上实施着其实实施效果很不理想。比如计划生育政策在全国实施不均衡即具典型意义。

无论如何,我们依据政策本身的重要性及其在制成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中所起作用大小,可以大致得出以下排序:

 

以政策本身重要性来表达:

基本国策,中长期政策,短期临时性的政策或土政策[6]。

 

如此排序的主要意义在于罗列出与村庄政治社会现象有关的农村政策,并因此为形成一组一组特定的专题农村政治社会现象域提供样本。此外,如此排序,可以为区域比较研究提供有用的启示。在有一些农村地区,中央任何一件临时性的政策都会在村庄制成巨大后果,村庄政治社会现象的几乎所有方面都受制于政策因素的主导。而在另一些农村地区,即使作为国策的中央政策,也长期不能在村庄实施下去或被村庄所利用改造,制成与中央政策意图相当不一致的政治社会后果。

第二种尝试性的排序是更加专题的排序,即以任何一种国家政策在不同类型村庄实践后果来予排序。比如以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税费改革政策,普九达标政策,计划生育政策等等实施情况,来对全国村庄排序。这种以具体政策实践为基础的专题排序,反过来为进一步讨论各种政策在不同村庄实践的不同后果的总体研究提供了启示,这种排序结合前一种政策排序,再结合本文第三节讨论的内生排序,就可能为深入理解村庄特质,理解具体的中国农村的非均衡状况,提供有力的基础。

政策排序的焦点不在于事前完备的讨论,而在于对各种具体农村政策在制成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中所起作用的机制及过程作细致展开。只有对各种农村政策在不同类型农村进行实践的过程和后果有了细致研究并了然于胸,我们才能够真正有效地对村庄政治社会现象进行政策排序。也因此,有必要再次强调,此处的政策排序仅是希望提供一个有启示性的尝试,而不是要得出最终的结论。我承认,我对诸多农村政策的研究还没有开始。

五、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域

在前面提出了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域的概念。本文对村庄政治社会现象进行排序研究的目的,是为了研究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之间规律性的关系,而进行村庄政治社会现象规律性关系总体研究之前,必须先进入到一些具体的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之中,进入到一些有着明显相关关系的村庄政治社会现象的研究之中。这些具有明显相关关系的村庄政治社会现象构成一个专题的研究领域,这个专题的研究领域即我们所说的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域,若干专题的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域,构成了我们所说的农村政策基础研究。当我们对若干专题的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域有了清晰的研究之后,我们就容易从理论上总结提升出农村政策研究的理论基础,也就容易知道中国农村到底是如何的非均衡,农村政策不能一刀切,而应如何去切了。

构成一个专题的农村政治社会现象域的要件,大致有以下几条,一是一个讨论的框架,比如压力型体制下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或送法下乡背景下的农村调解制度。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都可以将这种讨论框架界定为正在(或已经)实施的政策(或法律、制度),这样才可以为我们对农村政策提供研究基础起到作用;二是特定村庄内生因素的状况,尤其是可以测量的特定村庄内生因素的状况。如可以测量出来的农民组织能力,农民的宗教意识等[7]。注意,这些可以测量的村庄内生因素也作为村庄政治社会现象表现出来,这些内生因素因此可以在不同类型村庄进行比较。因为建立专题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域的目的不同,侧面不同,每个专题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域所选择的可以测量的村庄内生因素也就可以不同;三是由某一个或一系列相关农村政策在不同农村实践所制成的一系列村庄政治社会现象,这些现象之间存在着规律性的关系,尤其是与村庄内生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各种政治社会现象之间的相关关系。

以上三个要件,只是构成了一个特定专题农村政策基础研究的基础,若干这样的专题研究,又可以构成一个抽象程度更高的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域,在这个更为抽象的层面,具体是何种农村政策(或法律或制度),变得不很重要,重要的是,中国农村到底是如何非均衡的,这种非均衡会对统一的自上而下的政策产生何种非均衡的反应。一旦我们可以理解中国农村的非均衡状况,并因此可以理解这种非均衡的农村会对自上而下政策进行非均衡反应的机制,我们就可以在制定农村政策时,因为可以预见其后果,而较少随意性、片面性,而较多科学性、整体性(具体的整体)。

当前急需要做的是建构大量专题的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域,并由此为理解中国非均衡的农村提供基础,也就是为农村政策基础研究提供条件。

 

 



*本文系笔者关于农村政策基础研究系列论文的第4篇。系列论文的主要灵感来自最近数年与一些朋友的共同调查与讨论。

[1]有时置于村庄内生因素之中,因为这些外生因素可以通过影响或改变农民行为,而成为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内生因素的一部分。

[2] 参见贺雪峰:“论村庄政治社会现象”(本系列论文的第1篇,未刊稿)一文的第三节和第四节。

[3] 参见张其仔:《新经济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章。

[4] 这里就有文化受到政治、社会、经济等因素反作用的巨大影响,比如开发晚近,种植结构,离政治中心远近,受战乱影响大小及历史上的人口迁徙状况,原生文化型态,气候,地型,地貌等。

[5] 参见贺雪峰:“论村庄权力结构的模化”,《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第2期,或《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6]顺便说一句,农村基层土政策与中央政策偏离的程度,在不同区域农村应有相当大的差距,造成这种差距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政策实施受体的村庄情况的不同,次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官员的素质和地方行政机制的不同。前者构成了农村政策基础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

[7]我们在“论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一文第四节提供了具体测量农民组织能力的一种办法,在“农村政策实践后果的村庄原因”(本系列论文的第5篇,未刊稿)提供了另外两种测定村庄内生因素的办法,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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